清代王伯陽,擔任司馬的官職,代理上海知縣。
當時海上強盜很多,官府招募壯丁,擔任緝捕盜
匪。有周某父子,勇敢善鬥,也擔任捕盜的工作。
有一天,緝獲嫌疑犯十二名,人舟並獲,解到縣府
,代理知縣的王伯陽大喜,親自偵訊。哪知十二名
嫌疑犯都堅不承認是強盜,供稱專做販賣私鹽的生
意,船中有銀數千元,都是販鹽所得,並非盜來的
贓物。王伯陽看他們都不供認,大為震怒,就施以
嚴刑拷打,一時竹棍齊下,把十二名嫌疑犯打得皮
破肉爛,每個人才被迫供認自己是強盜。在捕獲嫌
疑犯的第二天,周某因為遺留物品在巡船中,前往
船中取物,適遇狂風,竟在船上失足落水而死。王
伯陽還不覺悟周某是亂捕良民的惡報,仍把十二名
嫌疑犯以巨盜定罪,予以砍戮。上級認為王伯陽捕
盜有功,明令升官,哪知王伯陽在接到升官令的第
三天,竟突然暴斃,在臨死之前,還看到很多冤魂
向他索命。(取材自坐花志果)
湘清按:屈打成招,最易造成冤枉,故現行法律嚴
禁用刑逼供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明文規定:「
訊問被告,應出以懇切之態度,不得用強暴、脅迫
、利誘、詐欺及其他不正之方法。」倘若屈打成招
的供詞,法官不能采為犯罪的證據。法令月刊第七
卷第十期載有阮大仁所作「浙江冤獄之一的杭州一
師中毒案」一文,頗足以證明因果報應,茲節錄該
文大意如下:「一九二三年三月十日,杭州浙江省
立第一師範學校,發生師生中毒的慘案,經公醫鑒
定結果,系飯中含有砒霜中毒所致,該校學生俞爾
衡,曾負責學生自治會伙食,經刑警隊認有嫌疑而
予拘捕,俞爾衡在刑警逼供之下,屈打成招,自承
是在飯中放砒霜的兇手。刑警將俞移送檢察官起訴
,法院受刑警隊供詞影響,將俞爾衡判處死刑。俞
不服上訴,向法官說明被刑警屈打成招而受冤枉的
經過,但浙江高等法院仍予判處死刑。俞爾衡在法
庭上厲聲地對承辦法官說:“這件事並不是我做的
在俞爾衡執行絞刑後的半年,忽得急病而死。」這
是浙江司法界發生過的事實,近經法學家阮大仁為
文公開發表。而浙江高等法院熊庭長的突患急病而
死,與本篇代理知縣王伯陽司馬的突然暴斃,前後
如出一轍,因果昭彰,不能不信。我以為要避免冤
獄,法官固應審慎,員警尤當負責。深望,從事警
政的同志們:今後努力精研科學的偵查技術,使真
正犯罪者無法遁形,良民不致受冤。佛教徒應站在
各人工作崗位上興利除弊,才是切實的建設人間淨
土,真正的人間佛教。